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符建邦,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68********,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1991年6月22日因犯抢劫、强奸罪被海南省琼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符建邦于1998年8月16日脱逃,2006年2月23日因涉嫌脱逃罪被立案,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由海南省三江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建邦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建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16日早上,被告人符建邦于服刑期间在监狱民警的带领下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外劳,劳动途中,被告人符建邦向值班民警报告上厕所,随后借机逃离现场。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符建邦在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一篮球场附近被海南省三江监狱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白沙县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白沙县公安局逮捕证、刑事案犯执行通知书、押犯登记表、罪犯结案登记表、犯人入队登记表、入监教育鉴定表、罪犯奖励登记卡、罪犯评审鉴定表、海南省琼山监狱协查通报、狱内案件立案表、狱内案件结案报告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建邦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建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建邦在服刑期间为逃避关押、改造,利用外出劳务之机擅自逃离监管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建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建邦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符建邦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脱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理:戚迎超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符建邦现羁押于海南省三江监狱;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