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符德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乡**村**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4日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余泉,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德良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康复科三楼(儿科),被告人符德良和被害人王某某陪同孩子符某乙(未成年,双方孩子)在7号病房18床住院看病。约22时许,被告人符德良去18号病床的床头柜拿苹果吃时,因看到王某某在笑,而心生怨念,加上符德良想起在生活中王某某对自己的打骂,便愤从心起,遂从18号病床床头柜的抽屉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左手持刀向王某某颈部连捅几刀,被害人王某某猛然从床上下来,左手捂着颈部被捅的部位往房间外跑去求救。符某乙看到此种情况后大喊“爸爸杀妈妈”并向王某某方向跑去,被符德良制止后,二人在走廊尽头蹲坐。闻讯赶到的医生和护士,对倒在三楼和二楼楼梯连接处的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施救,但终因伤情过重,医护人员宣布王某某死亡。后赶来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封锁现场,并在走廊尽头处将被告人符德良控制。
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生前因颈部左侧受到单刃锐哭器外力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照片);
2.被告人符德良基本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说明,乐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对死者王某某颈部损伤的分析说明等书证;
3.证人符某乙、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符德良的供述与辩解;
5.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份,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1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7.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德良持械刺扎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辉
检察官助理:张保林
书 记 员:王 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符德良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水果刀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物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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