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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必定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符必定,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符必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必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符必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符必定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通过在网络上搜索黑客QQ号码并添加其QQ空间访客的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采用谎称能用黑客技术为被害人找回被盗的微信号或查询开房记录等相关信息,但需要先收取服务费用,在被害人通过支付宝等方式付款后,又以被害人付款时的备注内容有误,需要重新付款、支付保密金等才能退回先前所付款项的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林某某、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4406元。其中,骗得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镇的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28326元。

案发后,被告人符必定及王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系照片)等物证;

2.手机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符必定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符必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必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必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必定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符必定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符必定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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