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符某某,外号“阿秀”,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黎族,文盲,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7开始,被告人符某某对外谎称有能力帮他人办理退休,当被害人联系符某某询问时,符某某则表示可以帮忙办理,并通过让被害人提交个人档案、证件照片等材料博取被害人信任。当被害人信以为真,符某某即以收取手续费为由,收取每人人民币2-3万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费用。一段时间后,若被害人追问办理退休进度情况,符某某即向被害人发放部分退休金,使被害人相信退休手续已成功办理,继而骗取被害人财物。之后,符某某将该款项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现已查清的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8日,被害人符某甲从朋友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帮人办理退休手续,为帮其妻子符某乙办理手续,在符某某家中将现金25000元及档案材料交予符某某。后因多次过问退休办理结果,符某某于2018年5月-11月期间先后让符某甲到其家中领取退休金共计13000元。
(2)2017年12月5日,被害人黎某甲在黎某乙的带领下到符某某家中,为帮其个人办理退休手续,将现金25000元及档案材料交予符某某。
(3)2018年1月4日,被害人符某丙从朋友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帮人办理退休手续,为帮其个人办理退休手续,在符某某家中将现金25000元及档案材料交予符某某。
2.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符某某对外谎称有能力帮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当被害人联系符某某询问时,符某某表示可以办理,并通过让被害人提交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博取被害人信任。当被害人信以为真,符某某即向被害人收取每名学生3000元-5000元不等的手续费。期间,符某某对介绍学生家长到其处办理入学的家长支付好处费,使被害人数量进一步扩大。之后,符某某将该款项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现已查清的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3日,被害人符某丁从朋友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符某丁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向符某某转账4500元。
(2)2019年6月17日,被害人符某戊从符某己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在符某己的带领下,符某戊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向符某己转账4500元,随后符某己将4500元通过微信转交符某某。
(3)2019年7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从符某己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李某某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5000元。
(4)2019年7月8日,被害人符某庚从符某辛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二名子女办理手续,符某庚独自联系符某某,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向符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7月8日,被害人符某任从黎某丙处听闻被告人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二名子女办理入学,在黎某丙的带领下,符某任开车载其妻子王某某到符某某家,向符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
(6)2019年7月8日,被害人符某癸从符某任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在符某任的带领下,符某癸在符某某家中向符某某交付现金5000元。后符某某为感谢符某任,通过微信向符某任转账500元。
(7)2019年7月9日,被害人林某某从符某己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在符某己的带领下,林某某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4500元。
(8)2019年7月16日,被害人符某子从符某辛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符某子通过女儿微信向符某辛转账1000元,后符某辛通过微信将1000元转交符某某。
(9)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曾某某从一名妇女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曾某某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5000元。
(10)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符某丑从朋友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符某丑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3000元。
(11)2019年7月27日,被害人黄某甲从符某己处得知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在符某己的带领下,黄某甲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5000元。
(12)2019年8月8日,被害人符某寅从符某卯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即通过微信向符某卯转账2000元让符某卯帮忙代交,后符某卯在符某某家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2000元。
(13)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符某辰从符某己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在符某己的带领下,符某辰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5000元。
(14)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符某巳从符某己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在符某己的带领下,符某巳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向符某己转账5000元,随后符某己将4500元通过微信转交符某某。
(15)2019年8月19日,被害人符某午从符某辛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符某午在符某辛的带领下,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5000元。
(16)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符某未从符某任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在符某任的带领下,符某未在符某某家中向符某某交付现金5000元。后符某某为感谢符某任,通过微信向符某任转账500元。因符某任与符某未是朋友关系,符某任后将500元退还符某未。
(17)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羊某某从符某辛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在符某辛的带领下,羊某某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向符某某转账2000元。
(18)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邓某甲为让其子女就读八一中学,在符某任的介绍下,在符某某家里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5000元。后符某某为感谢符某任,通过微信向符某任转账500元。因符某任与邓某甲是工友关系,符某任后将500元退还邓某甲。
(19)2019年8月25日,被害人谢某甲从符某辛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在符某辛的带领下,谢某甲在符某某家中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符某某转账5000元。
(20)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朱某某从黄某乙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即通过微信向黄某乙转账5000元,随后黄某乙通过微信向符某辛转账5000元。符某辛通过微信将5000元转至符某某处。
(21)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符某申从谢某乙处听闻符某某有能力为学生办理至八一中学入学,为帮其子女办理手续,符某申通过微信向谢某乙转账7000元,随后谢某乙通过微信向符某某转账5000元。后因发现无法办理入学,谢某乙在符某申的要求下,向符某申退款1000元。
2019年9月4日,多名被害人到符某某家中要求退款,因无力偿还,符某某以取款为由逃离其家,并于同日19时20分许,经群众报案被儋州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附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条、微信转账截图、证明、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支付账号交易流水;
3.证人证言王某某、邓某乙、唐某某、周某某、黎某乙、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甲、符某任、符某癸、符某未、羊某某、符某辛、符某戊、符某庚、符某巳、林某某、符某辰、曾某某、谢某甲、符某申、谢某乙、符某丁、符某寅、符某卯、黄某甲、符景堂、符某午、符某子、符某丑、李某某、陈在安、符某丙、符某甲、黎某甲、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现场、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共计17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赌博而诈骗,且多次实施诈骗。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符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书 记 员:王松松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