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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春宝、颜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符春宝,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系广州**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系**会所出资人。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乡**村**组,系**会所经理。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系**会所主任。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组,系**会所部长、收银员。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云南省砚山县,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系**会所部长。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系**会所部长。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系**会所部长。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春宝、颜某某、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覃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符春宝、颜某某在其共同出资经营的位于本区**路**号之**三楼的**会所,先后雇用被告人晏某某、覃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等人,除提供沐足、按摩等正规服务外,还通过统一规定卖淫项目、价格,与卖淫女约定分成比例等方式,招募、组织韦某某、杜某某、曾某某、徐某某等人在该会所内从事口交的卖淫活动。被告人符春宝系该会所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该会所的全面管理;被告人颜某某系该会所的出资人,负责发放员工工资;被告人晏某某系该会所经理,负责招聘女技师及会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覃某某系该会所主任,协助晏某某对部长的管理及接待客人;被告人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系该会所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安排房间及技师等;被告人柳某某曾任该会所部长,其后负责收银工作。同年12月27日,该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晏某某、覃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符春宝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符春宝、颜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陈某某、朱某某供述;3.证人韦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到获经过、提成工资表等书证物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春宝、颜某某、晏某某、覃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颜某某、晏某某、覃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春宝、颜某某、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覃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春宝、颜某某、晏某某、覃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春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颜某某、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符春宝、晏某某、覃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联系电话1989866****。

2.本案案卷材料共18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证据开示表》8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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