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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李民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符李民,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9********,黎族,小学文化,东方市**镇人,住**镇**村**队,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符李民因精神病鉴定自2020年2月21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鉴定完毕后于2020年6月2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11年10月13日符李民因酒后无故打坏村民用电设施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月7日符李民因酒后无故打砸东河派出所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9月6日符李民因酒后打伤村民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辩护人符良忠,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1351885****。

被害人符某甲,系被告人符李民的生母,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65********,1965年**月**日出生。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李民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30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符李民在喝了两场酒后,醉酒被村民送回家。当晚20时许,符李民觉得心中委屈,想起母亲被害人符某甲不同意自己和前女友结婚,还经常骂自己,便打砸家中物品发泄情绪,打砸完后符李民发现符某甲不在家,便走出家门外,在门外的马路上看到符某甲,符李民便立即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双手持棍冲上去直接朝符某甲头部打了一棍,致木棍打断。符某甲被打后转身逃跑,符李民追上去,一脚踢倒符某甲,乘符某甲倒地,符李民从路边双手搬起一块大石头,直接朝符某甲的头部砸了两下,将符某甲当场砸死。同年12月20日,符李民到七叉派出所投案。

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甲系生前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出血死亡。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李民在本次作案时是单纯醉酒,对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提取笔录中的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乙、符某丙、黎某某等;

4.被告人符李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李民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振中

2020年7月23

                                     

附:1.被告人符李民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三张;

4.本案的物证全部扣押在东方市公安局,仅随案移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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