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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傅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195号

被告人符某某(绰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现住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赌博,于2013年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7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7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苑**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符某某、傅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现场的信息和帮助,被告人符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厂房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瓷砖398块,合计价值人民币8 527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青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180********)、傅某某(136********)现住原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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