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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山庄路口*****出租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将本案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帮购买毒品鸦片,被告人吴某某以人民币46000元向外号叫“老黑”(身份信息不详)的人购买毒品鸦片两块,当晚,被告人符某某将两块毒品鸦片加工成黑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将加工好的黑色颗粒状毒品放入怡香茗毛峰纸箱内与散茶混装,后被告人吴某某让吴某甲驾驶云JM2***车辆载被告人符某某将黑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藏匿到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小区普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2019年8月2日16时40分,民警在普洱市思茅区都市品质小区西门口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后在被告人符某某的带领下,到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小区普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间卧室内,查获藏匿于印有怡香茗毛峰纸箱里的黑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1217.36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2019年8月2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刑事拘留后,同年8月3日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户口证明、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毒片可疑物检材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定证书、检定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人资质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应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委托书、送检检材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42

附:

1.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量刑建议书。

3.被查获的毒品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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