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资阳区**幼儿园。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某,绰号“静价”,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资阳区**家园**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龙洲大桥一加油站附近,贩卖约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符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450元。
2020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益阳市桃江县人民医院贩卖约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钟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双方交易时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从钟某某处搜出可疑白色晶体1小包,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5.甲基苯丙胺成分定性检验分析鉴定意见;6.讯问视频;7.被告人符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符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