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符某某、林某某、符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住****小区****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住**路**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住**路**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符某某、林某某、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林某某、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便以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天润御海湾小区11栋1317房为据点进行多次诈骗作案。

1、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库某某在多个贷款软件上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提交了贷款申请。当天符某某打电话给库某某以贷款审核通过为由,诱导库某某添加虚假的下款QQ。林某某通过QQ发送贷款合同给被害人从而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又以需要认证还款能力为由先是用库某某的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号在云闪符APP上注册账号,然后用这个账号转账3300元到林某某指定的帐号并询问库某某转帐认证码,从而转账库某某建设银行的钱。当库某某发现自己银行卡被盗刷后,林某某又以需要5000元流水为由,用微信二维码转账的方式诈骗库某某,前后两次库某某共计被诈骗了8300元。

2、2019年5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在软件360借条上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提交了贷款申请。2019年5月4日符某某通过信贷360购买了周某某个人信息后打电话给周某某,以能为其调高贷款额度8万元为由,诱导周某某添加了虚假的下款QQ。林某某通过QQ发送贷款合同给被害人从而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又以需要用微信二维码转账的方式支符4500元才可以贷款8万元为由,诈骗了周某某4500元。

3、2019年5月4日,被害人尚某某在软件360贷款上填写了个人信息,并提交了贷款申请。2019年5月4日符某某通过信贷360购买了尚某某个人信息后打电话给尚某某,以能为其贷款为由,诱导尚某某添加虚假的下款QQ。林某某通过QQ发送贷款合同给被害人从而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又以需要用支符宝认证是否需要有偿还贷款能力为由,用支符宝转账的方式询问尚某某认证码骗取尚某某3000元。

4、2019年5月初,符某某通过信贷360购买了李某某的个人信息后打电话给李某某,以能为其贷款为由,诱导李某某添加虚假下款QQ。林某某通过发送贷款合同给李某某从而进一步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又以需要用支符手续费为由让李某某用支符宝转账的方式诈骗了李某某4842元

5、2019年5月1日,符某甲以能为黄某某贷款为由,诱导黄某某添加虚假的下款QQ。符某甲通过QQ发送贷款合同给黄某某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符某甲又以需要交用3000元保证金为由,让黄某某用微信转账从而骗取了黄某某3000元。

6、2019年4月29日,符某甲以能为梁某某贷款为由,诱导梁某某添加虚假下款QQ,梁某某用其手机加了一个名为“下款客服中心”的QQ(46666****),符某甲通过QQ发送贷款合同给梁某某从而进一步取得梁某某的信任,梁某某信以为真就将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号告诉符某甲,接着符某甲要求梁某某银行卡要有3000元存款证明有偿还能力,梁某某表示卡内存款不足,符某甲又要求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二维码提现最终诈骗了梁某某1400元。

7、2019年5月初,符某某通过信贷360购买了董某某个人信息后打电话给董某某,以能为其贷款为由,诱导董某某添加虚假下款QQ。林某某通过QQ发送贷款合同“董某某12期贷款合同”给董某某进一步取得董某某信任,林某某又以向指定的银行卡打款为由,要求董某某向用户名为:王某甲,卡号为:621558150**********的卡内转账3000元和4000元,向户名为:王某乙,卡号为:621226220**********的卡内转账2000元。符某某和林某某使用这种方式最终诈骗了董某某9000元。

8、2019年4月26日符某某通过信贷360购买了先某某的个人信息后打电话给先某某,以能为其贷款为由,诱导先某某添加虚假下款QQ。林某某通过QQ发送贷款合同给先某某从而进一步取得先某某信任,林某某开始以转3000元到指定的微信二维码才能放款为由,先让先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给微信号DENGYUAN****微信号3000元;然后再以先某某第一次转账没有备注名字为由,又让先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给DENGYUAN****微信号3000元;第三次林某某以先某某银行卡额度不够为由,让先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DENGYUAN****微信号5000元;第四次林某某还是以先某某银行卡额度不够为由,又让先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给DENGYUAN****微信号5000元。符某某和林某某使用这种方式最终诈骗了先某某16000元。

9、2019年4月13日,被害人钱某某在网上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提交了贷款申请。当天符某某打电话给钱某某以贷款审核通过为由,诱导张某某添加虚假的客服QQ(QQ号:201103****)符某某通过制作虚假的贷款合同进一步取得被害人钱某某的信任。其后符某某要求先打3000元以证明还款能力,钱某某通过上海银行的帐号(帐号:62052215**********,户名:钱某某)向符某某的帐号打去(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2203201**********,户名:薛某某)3000元。然后符某某又以支票激活的理由,叫钱某某转账4000元,钱某某又通过其上海银行帐号向对方汇去,由于账户余额不足,钱某某只通过银行转账3500元。其后,钱某某通过符某某发来的二维码扫码转账500元。然后符某某还要求对方打款,钱某某发现被骗,前后三次钱某某共计被骗7000元。

10、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上一个名为“易贷款”平台,填写个人信息和贷款信息。同日符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以说明贷款具体事项为由让被害人李某某添加虚假的客服QQ号(QQ名:下载中心,QQ号:46666****)。符某某通过客服QQ号索要李某某的个人信息,并制作虚假的贷款合同。被告人李某某按照合同先在卡里转入3000元,其后符某某向李某某索要银行验证码,在李某某告知对方验证码后,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扣费2999元,李某某发现被骗,李某某共计被骗2999元。

11、2019年2月25日,被害人周某甲在“卡王贷”上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提交的贷款申请。当天符某甲打电话给周某甲以贷款审核通过为由,诱导周某甲添加虚假下款QQ号(QQ号码152556****)。符某甲以需要认证还款能力为由,先让周某甲通过二维码扫码缴费的方式,支符3000元给符某甲指定的微信;周某甲支符3000元给符某甲后,符某甲又以流水不足需要为由,需要转账5000元用作流水记录,周某甲又通过二维码扫码缴费的方式,支符了5000元给符某甲;符某甲又以转账没有备注名字为由,需要再重新转款5000元,周某甲跟符某甲说自己没钱后,符某甲又和周某甲说转账2000元就行,于是周某甲又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缴费的方式,支符了2000元给符某甲指定的微信;周某甲转账给符某甲10000元后,符某甲又以系统错乱不能下款,周某甲才发现自己被骗。前后三次周某甲共计被诈骗10000元。

12、2019年3月21日,符某甲打电话给被害人邵某某以贷款注册成功为由,诱导邵某某添加虚假下款QQ号(QQ号码315023****、昵称下款客服)。符某甲以需要贷款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资料、银行卡号为由,索要了邵某某个人信息及中国银行卡号,符某甲又让邵某某按照他的操作,向他指定的工商银行卡转账3000元,转账成功后符某甲又向邵某某说要向他的银行卡存入一万元做流水,邵某某发现自己被骗,邵某某共计被骗3000元。

13、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易某某在网上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提交了贷款申请。当天符某某打电话给易某某以贷款审核通过为由,诱导易某某添加虚假的客服QQ号(QQ号码139382****)。易某某添加了客服QQ后,林某某通过客服QQ号索要易某某的个人信息,并制作虚假的贷款合同,易某某同意贷款合同款项后,林某某又以需要支符3000元来证明还款能力为由,让易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林某某指定的微信号转账3000元,易某某转账成功后。林某某又以转账没备注姓名为由,要求易某某再次转账3000元,于是易某某又按照林某某的要求转账3000元并备注,转账成功后林某某又向易某某说今天放不了款。这时易某某才发现被骗,易某某共计被骗6000元。

14、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提交了贷款申请。当天符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以贷款审核通过为由,诱导张某某添加虚假的客服微信(微信号码wx19****)。张某某添加了客服微信后,林某某通过客服微信索要张某某的个人信息,并制作假的贷款合同,张某某同意贷款合同款项后,林某某又以需要支符3000元来证明还款能力为由,让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林某某指定的微信转账3000元,张某某转账成功后,林某某又以转账没有签名违约为由,要求张某某再次转账3000元,于是张某某又按照林某某的要求转账3000元。张某某和林某某说没钱了,于是林某某说转两次1000元也行,于是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符的方式,分两次共转账2000元给林某某指定的微信,当林某某再次要张某某转5000元做流水时,张某某才发现自己被骗,前后四次张某某共计被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林某某、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玉海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符某甲、林某某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卷,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