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李某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冒充网络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以发放贷款需要保证金和银行流水为由实施电信诈骗。李某某联系被告人符某某提供微信二维码为其收取诈骗款,并提出按收款金额的15%提成。符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并承诺给王某某按收款金额的15%提成,王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了从他处获得的微信二维码和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供李某某等人使用。陈某某在收到诈骗款后取现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收到的现金扣除15%的提成后交给符某某,符某某再转交给李某某。
2019年3月1日,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阿某某通过扫描陈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转入其微信号ck876765的帐户人民币12106元;同日,被害人郭某某通过扫描陈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转入其微信号ck876765的帐户人民币12376元。
二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4482元。陈某某获利500余某某,王某某获利3000余某某,符某某获利700余某某。
2019年3月14日,李某某协助民警在海南省儋州市**镇一宾馆将符某某抓获。同日,符某某协助民警在海南省儋州市**镇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抓获。2020年3月27日,陈某某向海口铁路公安处儋州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4月13日,三被告退还赃款人民币24482元,已发还被害人阿里某某·阿布某某人民币12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帐户主体信息、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阿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通过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助收取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犯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卢宁
检察官助理 邓烈珍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活页材料二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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