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丙”、“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811986********,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5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某某甲受他人雇请后,联系被告人王某甲一起驾驶木排去越南拉运走私货物。当日17时许,某某甲、王某甲驾驶一艘无船名船号的木排,从东兴市**镇**村**码头出发前往越南三屯海域装运冻牛杂。装载完后两人驾驶木排返回中国境内,于次日凌晨2时20分在东兴市万尾附近海域被海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过磅,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驾驶木排拉运的走私冻牛杂7.36吨。经认定,涉案冻牛杂来自境外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价值人民币14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走私冻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兴市**镇**村**组**号;
2.案卷壹册及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3.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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