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大道**院**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农场**作业区**队**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期**栋**号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套用其他游客离岛购物免税额度,非法倒卖海南离岛免税品。两人合作中,一般由符某某负责联系需要离岛免税品的买家,由买家提供货单后再由王某某负责接收买家支付的货款,两人在海口以180-200元不等的佣金组织愿意带货乘船去海安的“人头”,直接前往免税店或利用离岛“人头”的信息在免税店网上商城购买离岛免税品,购物完成后符某某、王某某组织“人头”到港口海关监管区提货并乘船离岛,然后将“人头”手中的货集中收回邮寄给买家。
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核计,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自2020年2月以来至案发,共在多家离岛免税店套购了2127件离岛免税品,价值1853853.1元,涉嫌偷逃税款4085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购物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品资格与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 长 李思阳
检察官助理 麦家和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87****,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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