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7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欲以出售“和平精英”游戏装备的形式实施诈骗,便在网上租来游戏账号,并在游戏的聊天频道里面发布出售游戏装备的信息。被害人欲购买游戏装备,便会在游戏里的聊天频道询问,后符某甲、羊某某让受害人添加其QQ号、微信号,并以付游戏装备费、没有备注重新付费等形式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转账。
2020年4月15日15时许,在江西省南昌市的被害人肖某某欲购买游戏装备,便添加符某甲、羊某某使用的QQ号(202102****)、微信号(fu178200****),被骗以付游戏装备费、没有备注重新付费等方式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fu178200****分三十七次转账,共计人民币7194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大道**酒店**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截图资料、账号主体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及说明;
3.证人符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的供述;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1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甲、羊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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