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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公司宿舍。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汨罗市**镇**社区**组冯某某住房502室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邱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在租住房内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一次。毒品由李某甲出资,被告人邹某某购买。

2.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在租住房内容留“老锅”、李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一次。毒品由李某甲出资,被告人邹某某购买。

3.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在租住房内容留邱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一次。毒品由张某某提供。

4.2019年10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在租住房内容留曹某某吸食毒品一次。毒品由曹某某出资,被告人邹某某购买。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抓获到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邱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萍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7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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