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让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陈某某又向被告人符某某联系购买3500元(人民币,下同)的毒品,符某某叫陈某某到东方市八所镇交易毒品。23时许,陈某某和刘某某一起乘车到东方市,并在东方体育广场佳捷精品酒店开了一间房,刘某某在房间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3700元,陈某某随后转给符某某3500元。之后,陈某某和刘某某到东方市八所镇消防路口和符某某见面后,符某某将4包毒品疑似物交给陈某某。回到酒店房间后,陈某某把从符某某处购买的4包毒品疑似物交给刘某某,交易结束后,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之后,陈某某按照民警要求将符某某引诱至酒店房间,符某某到房间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4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62克,含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iphone7plus手机一部、毒品4包;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称量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璟
2020年4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oppo手机一部、iphone7plus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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