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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符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粤K*****号的二轮摩托车沿2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207国道3595KM+500M雷州市南兴镇财政所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宋某甲(现已死亡)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符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甲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及无号牌电动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病历资料、说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宋某乙、唐某甲、唐某乙、蔡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重伤二级,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含光盘贰张。

3.扣押的肇事车辆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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