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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箏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5****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陈某某)从徐闻县**镇**村往徐闻县**镇方向行驶,于当晚20时许,途径徐闻县**镇**村堤坝路段时,与对向由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卓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庄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卓某某被撞飞跌落在路旁松树港虾田基地排水涵沟、于2020年9月28日早上7时被发现已经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某某弃车离开现场逃逸,于2020年9月28日凌晨0时许到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抽取符某某血样检验,检出其血样乙醇浓度为89.4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庄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卓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0年11月24日,符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庄某某、卓某某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对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和解材料、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鉴定、法医学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符某某供述及辩解、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酒醉后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云

                                               检察官助理 简江涛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卷、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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