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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3********,汉族,大学文化,江阴**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园**号**室。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邱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符某某、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邱某某的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17时20分许,驾驶苏B****A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滨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港街道渔村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沿滨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遇情停留在路口内等候通行的被害人邱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江阴市利港街道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邱某某王某某受伤,被害人邱某某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符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符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邱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园**号**室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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