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文昌市**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至2019年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符某某驾驶琼A2****号小型轿车从文昌市潭牛镇碧桂园方向往潭牛镇二公堆方向行驶,15时9分许途径灵文加线44KM+350M处路段时,被告人符某某在阳光刺眼看不清前方路况的情况下,未按照操作规范,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且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人韩某某,致使该车碰撞行人韩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到场的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害人韩某某受伤送至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间23时许死亡。
同年9月18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皖中衡司鉴[2018]痕迹鉴字第6980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琼A2****号小型轿车前部与行人接触碰撞;2. 由南向北行驶的琼A2****号小型轿车前部与直立的行人左侧接触碰撞,碰撞瞬间行人背朝东;3.琼A2****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车速为47-52km/h;4.琼A2****号小型轿车安全性能(转向、制动)符合要求。
同年9月26日,文昌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曾某某、韩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宏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在文昌市**镇的处所,联系电话:1888965****;
2.案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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