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符某某驾驶牌号为琼A*****的出租车沿海港路由南往北行驶。20时许,符史轩驾驶该出租车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路**中学人行横道路段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某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符某某未停车让行,导致其驾驶的出租车与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符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符某某的未检验出乙醇。经交警部门认定,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由符某某赔偿人民币88719.32元,王某某的家属对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等车辆;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商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霞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车辆已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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