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现住上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31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符某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二轮车沿**路从**镇**村开往**市场方向,车辆行驶到麻章区**路**镇**村**路段时,与因车辆发生故障由刘某某在车后推行李某某坐在驾驶座位上控制方向的无号牌超标正三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三轮电动车被撞掉落桥下压伤李某某,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符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李某某无过错责任。
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符某某家属与死者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符某某家属赔偿442000元给死者李某某家属,死者李某某家属对符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家属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笔录等;6.视听资料:事发时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2577****。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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