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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3********,汉族,大学本科,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街**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8日,被告人符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帮拐公路由营盘村委会方向往德胜街方向行驶。18时11分许,行驶至帮拐公路K8+810M处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郭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02月21日死亡,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经凤公交认字第530921120200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刑事立案后经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量刑建议: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62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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