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符某某驾驶苏F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洋口镇香橼树村三组龙津北路王某某宅前路段时,遇有居住在如东县**镇**村**组的被害人孙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101091930********,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弄**号)沿北侧路边步行,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20年9月21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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