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53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方市**实验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私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琼BB****号小型轿车从东方市八所镇方向经海榆西线开往大田镇镇政府方向,当符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海榆西线241公里加850米处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张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琼DU****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甲从其对向行驶而来,因符某某驾车时违反禁止标线,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杨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某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
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符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甲无责任。
经海南祥正公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8mg/100ml。被鉴定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出血合并胸腔脏器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校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收据等;
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私宅,联系电话1306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