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21988********,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符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帝KTV内工作期间,将出台小姐周某某介绍给客人阳某某卖淫嫖娼。后阳某某带周某某出台并发生性关系,周某某支付给被告人符某某人民币100元作为好处费。
同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符某某在余杭区南苑街道金帝KTV内工作期间,将出台小姐沈某某介绍给客人姚某某卖淫嫖娼。后姚某某带沈某某出台并发生性关系,沈某某支付给被告人符某某人民币200元作为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收款、转账截图,交易记录,住宿信息等;
2、证人证言:周某某、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符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剑我我我我
2020 年4月15日我我我我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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