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某某2019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蒙某菲(2005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引诱、劝说其进行卖淫,并在网上招揽嫖客介绍给蒙某菲进行性交易,卖淫所得由杨某某等人进行分配。2019年6月8日,被告人符某某加入杨某某、曾某某等人团伙,在杨某某等人招揽嫖客后,符某某根据杨某某等人的安排,在明知失足女蒙某菲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多次接送其去卖淫,并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协助处理。经核实,2019年6月15日16时某某,杨某某在网上找到嫖客后将酒店信息等告知符某某等人,被告人符某某接送蒙某菲到酒店与嫖客进行性交易。2019年6月17日凌晨1时某某,在杨某某安排下,被告人符某某等人接送蒙某菲到宝安区*****房某某嫖客张某某进行性交易,因发生纠纷,张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苹果6S玫瑰金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蒙某菲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蒙某菲、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纯梓
(院印)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