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68********,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符某某与黄某某(已判决)在茂名市茂南区**镇**路合资经营**车行,并为顾客代办三轮柴油机的机动车行驶证。2018年中旬开始,被告人符某某与黄某某商量决定,向购车顾客推销办理农机牌行驶证,从中牟利。黄某某向前来购车的顾客推销省外农机牌行驶证并收集办证材料及费用后,交给符某某联系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办理。2019年5月,符某某退出车行,黄某某独自经营,继续向顾客推销农机牌行驶证并直接联系上家李某某办理。符某某、黄某某合伙经营期间,办理农机牌行驶证19本,其中经农机部门证实,已查明属假证的10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礼进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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