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6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州市**拍卖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常州市**区**城**幢**号(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区**镇**号)。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洗钱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已判决)于2011年1月至2016年2月间收受姐夫陆某某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下同)190万元。其中,2011年8月,陆某某根据陈某某的指定,将人民币80万元转账至被告人符某某(与陈某某系亲家关系)的银行账户。2016年2月,陈某某将从陆某某处收受的3张承兑汇票(面额价值共计60万元)交由被告人符某某贴现。
2018年5月,被告人符某某明知陈某某涉嫌犯罪被调查,而与陈某某、陆某某一起商量并编造了前述款项均系陆某某与其之间的资金往来,与陈某某无关的谎言,并针对与陆某某之间资金来往账目不平的问题以转账的方式来平账。2018年8月22日,陈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无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符某某在无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拒不配合。2018年10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符某某依然做假证明隐瞒陈某某与前述资金的关系,企图使陈某某逃脱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婷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区**城**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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