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家吃晚饭时饮了二两红米酒后驾驶粤GM**号小型轿车由**往**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车行至吴川市**街道**路段时,与对向由梁某某驾驶并搭载麦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梁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跌倒时刮擦到同向由梁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梁某某、麦某某和梁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符某某的血液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符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2mg/100ml。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梁某甲、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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