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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17时40分许,驾驶吉G****9号小型轿车沿镇赉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赵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吉G****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检验,从送检的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67.0mg/100ml,从送检的赵某某血中未检出乙醇。经鉴定,符某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单纯醉酒。案发后符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照片、人员、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存根、情况说明、出院诊断书、赔偿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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