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41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庄**号。被告人符某某曾因无证、酒后驾驶于2012年5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7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码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临鮦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镇**路与S204线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伟娜
2015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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