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南海广播电视大学对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抓获时被告人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560283****;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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