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5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三亚市天涯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琼BA****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百家乐”KTV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符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符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果为116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A****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查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符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无证驾驶机动车,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记员:吴珍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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