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挖机司机,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区**镇**号,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符某某醉酒驾驶琼A*****号小型轿车,由**方向沿石昌线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海口入口路段时。适时遇有行人林某某和刘某某,由于符某某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碰撞到行人,造成林某某轻伤、刘某某轻微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自动投案,昌江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19年2月1日立案进行侦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符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2张、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单2张
2.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29号)、安微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衡司鉴[2019]痕迹鉴字第0138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琼昌公司鉴(法)字[2019]128号)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6mg/100ml,具有从重情节;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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