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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61976********,黎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琼A*****号(伪造牌)轻型普通货车,由**方向沿村道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道**路段时,适时遇有叶某某驾驶海口牌******号电动车,车上载有张某某,由**方向沿村道往**方向行驶,两车相遇时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和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昌江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符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的为98mg/100ml。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为轻伤二级。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符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其赔偿被害人叶某某夫妇总计2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

2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1787号、1790号)、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省昌江黎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琼昌公司鉴(法)字〔2020〕037号、038号);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驾驶悬挂伪造牌的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夫妇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8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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