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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汽车维修美容服务中心修理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汽车维修美容服务中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饭店和吴某某等五人吃饭喝酒,期间符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和四瓶罐装青岛牌啤酒。次日凌晨0时10分许,吃饭喝酒结束后,符某某回到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汽车维修美容服务中心休息。凌晨1时30分许,符某某未经被害人邱某某同意,无证驾驶邱某某停放在**汽车维修美容服务中心修理的琼A3****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去买水,途经新大洲大道、琼山大道。凌晨1时38分许,当符某某驾车行驶到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大转盘路段时,与被害人原某某驾驶的琼B6****灰色颐达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某某报警。执勤民警到场后依法对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符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40mg/100ml。案发后,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工作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移送案件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68951****。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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