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2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街道办事处***东*路*号******一期*-*-***房,海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高唐县公安局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姜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符某某,并购买符某某父亲位于海南省东方市**镇**小区的回迁楼一套。后姜某某的朋友欲在东方市购买楼房,姜某某遂委托符某某联系购买楼房事宜。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在联系购买楼房的过程中,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预付定金、房主急需用钱为由,采取虚构楼房楼号的手段,诈骗被害人武某某、白某某等十名被害人购楼款共计125万元。以上款项被告人符某某全部用于超市经营及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5月,被害人到海南省东方市联系被告人符某某实地查看所购楼房时,被告人符某某逃匿。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符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符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以超
代检察员:尹欣欣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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