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路**号,捕前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6 年10月间,被告人符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符某某虚构文昌市**农场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文昌市**镇**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文昌市**酒店**土建工程项目,与被害人向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签订协议后,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0万元给符某某。后向某某得知该工程项目不存在,也联系不上符某某。2018年4月16日,向某某向文昌市公安局报案,后符某某退还5万元给向某某。
二、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符某某与郑某某签订《**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分包一栋一层,建筑面积60.29平方米的**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同日,符某某将该工程项目承包给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并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胡某某交5万元保证金给符某某,黄某某交6万元保证金给符某某。签订协议后,符某某没有安排胡某某、黄某某进场施工,胡某某发现根本没有该工程项目。2017年3月6日、10月11日,胡某某、黄某某先后向文昌市公安局报案。2018年5月3日,符某某退还5.5万元给黄某某。2019年5月6日,符某某退还5万元给胡某某。
2019年4月26日11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茶店处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并扣押其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违法记录查询、合作协议、协议书、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海口市保障房买卖合同备案表、银行流水明细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文昌市房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复函、**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建筑承包合同、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健康检查笔录;
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某、沈某某、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向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共计6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如
书记员:冯 好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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