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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室。2019年7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019年7月1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3时,**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人报警南岗区**街**号发生纠纷争吵,接到出警指令后**街派出所民警孙某某与前来支援的民警陆某某到达现场处置。被告人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要求其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指令和民警的口头传唤,在民警陆某某和民警孙某某将被告人符某某强制带离现场的过程中,符某某用手将民警陆某某左手手腕挠伤,多次用脚踢民警陆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符某某于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民警卢某某伤情照片、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孙某某、邹某某、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光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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