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居委。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下午,因杨某某需要租赁房屋,被告人符某某提出可以将自己家里的房屋租给杨某某,与杨某某、鲜某某、唐某某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居委**路**号看房。被告人符某某容留杨某某、唐某某、鲜某某在该房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被告人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购买了200元毒品,再次回到家中继续吸毒。当日2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和吸毒人员杨某某、唐某某、鲜某某被民警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被告人符某某和杨某某、唐某某、鲜某某的尿液检测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房产证复印件、被告人符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唐某某、鲜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渝公鉴(毒品)926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宇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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