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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2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海南省琼海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符某某明知他人(身份待查)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偿提供1张某某银行卡(账号:62170035200********)给他人,并配合进行刷脸认证等操作,开设建设银行关联账户(62170035200********)供他人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符某某的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吴某某在网上被人以刷单的名义诈骗人民币31682元。经查询资金流水,有2342元人民币被骗款经被告人符某某银行账户(账号:62170035200********)非法转移。

2.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何某某在网上被人以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90000元。经查询资金流水,有10000元人民币被骗款经被告人符某某银行账户(账号:62170035200********)非法转移。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符某某家属主动补偿被害人吴某某被骗款2342元,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1张;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情况查询,账户明细,轨迹情况;

3.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他人进行犯罪活动,而提供银行账户为他人的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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