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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浦北县人,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在广西浦北县**镇**村委会**坡队后背岭山岭上搭建帐篷,并提供台凳、赌具等供他人赌博,从中每天抽取300元(人民币,下同)的水钱,共非法获利7200元。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某某甲及参赌人员十余名,缴获赌资8900元、骨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赌资、骨牌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海宁

检察官助理李红漫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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