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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居委会**。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情况:郭奇斌,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媒介推广“梦想娱乐”(后更名为“斯博国际”)赌博APP平台,为平台发展赌博会员。现查明,被告人符某某所发展下线会员的赌资流水数额累计至少407921.6元。

被告人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清单、赌博APP截图信息、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茅某某、毛某某、叶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陈某某、茅某某人物照片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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