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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600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居委会****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53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3月1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宋钦永,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 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初,被告人符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学院学生被害人李某某。2015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符某某以辅导英语为名约李某某到文昌市**镇**酒店**房。李某某依约来到该房间后,被告人符某某趁机采取语言威胁、肢体按压、暴露性器官、强行脱掉李某某衣服等手段欲与李某某性交,因李某某的反抗不得逞。李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借故上洗手间,趁被告人符某某不备就披着浴巾跑出房间向工作人员求救。随后,李某某借用该酒店经理龙某某的手机联系其表哥陈某某告诉自己的遭遇,后在陈某某的陪同下于同日17时50分向文昌市公安局报案。其间,被告人符某某将李某某留在房间的手机、衣服、鞋子等物品用塑料袋装好后带走,后被追回退还给李某某。

 2015年3月12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酒店附近抓获被告人符某某,次日文昌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符某某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文昌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表、到案经过、网络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龙某某、林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的反抗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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