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为种植烟叶,在广昌县**镇**村***组“**”自家农田内清除茅草。而后,符某某将茅草堆放在农田里用打火机引燃后到另一处农田干农活,因天刮大风,火势蔓延至江西省广昌县**生态公益林场的“**、***”、“***、***”等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30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49.5亩,疏林地53.5亩,烧毁林木为湿地松、杉幼林,株数为21314株。案发后,符某某预缴部分生态修复保证金并签订生态修复承诺书,承诺对烧毁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2019年12月16日,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此次森林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2149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向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余某某、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6.书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兴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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