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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口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于2003年跟廖某某等人转包位于海口市**镇**村委会***山面积160亩。2018年8月份至10月份中旬,符某某为了在其转包的地块上开荒种植黄皮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将地块上的灌木林和小树砍伐后,在该地上种植黄皮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专家现场(中心坐标为:X:418903/Y:2193855)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毁林木的地块面积为55.1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地保护级别为Ⅳ级;2.被毁幼树总株数为2016株,树种为天然阔叶林树。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树木2016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列思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在住址:海口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3389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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