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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现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英,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向白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携带油锯到白沙县**农场**队**号林段盗伐5株橡胶树,随后电话联系高某甲(已判刑)、张某甲、曾某某等人来到24号林段帮助砍伐,并将砍伐林木锯段装车。被**分公司护林员发现后,符某某等人共同逃离现场。20时许,符某某驾车返回**号林段,将遗留在现场的2段橡胶原木运回**村,并和张某甲等人共同搬装到张某甲的中型货车上,在运往白沙县**镇**木材厂出售时,被民警查获。经白沙县林业局调查,被盗伐的树种为橡胶树,被盗伐的橡胶树为5株,橡胶树权属为国营**农场,蓄积量为2.59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高某乙、谢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曾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及另案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白沙县林业局关于国营**农场**队**林段被采伐橡胶树的调查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犯罪嫌疑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蓄积量为2.5928 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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