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号,捕前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符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街**巷路口处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64元)。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符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破案后,该摩托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被害人的陈述: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初犯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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