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18时30分许怀抱一名孩子进入海口市美兰区**广场负一楼**超市。当日18时32分许,符某某来到正在坚果摊位处挑坚果的被害人蔡某某身后,趁被害人不备,将蔡某某放在上衣左口袋里的手机偷走。被害人蔡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警,当日晚上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宾馆**房内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43元。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9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图侦报告、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手机价值鉴定;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蔡某某和证人周某某辨认符某某、符某某指认作案现场;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属于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某曾有过盗窃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本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检察官助理:郭婷婷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其居所同住址,联系电话1878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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